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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保障供应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8-12   阅读次数:4717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属医院:

    自2015年4月1日起,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带量采购,现就做好药品保障供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已经完成带量采购的,按照购销合同(协议),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中,执行本单位的带量采购实际交易目录,建立供应、配送关系;采购药品时,规范、完整地录入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及生产、配送企业、采购(成交)价格、数量等信息。

尚未全部完成带量采购的,可按相关原则与生产、配送企业协商建立临时配送关系,确保药品供应渠道通畅。全部完成并已确定配送关系后,补录临时采购信息并实行网上交易。

    二、各地、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供应组织管理,做好供应风险防范,确保临床用药需求。在实施带量采购过渡期间,医疗机构可通过原交易系统采购所需药品,确保供应不断档;带量采购完成后,省医药采购平台将关闭相应医疗机构原交易系统。

    三、因市场供应短缺、临床特殊需要,或带量采购合同供货企业违约、配送不及时等情况,而临床急(抢)救等特殊情况需必备或紧急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可视情况自行应急采购。应急采购后,须及时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录入采购信息。各地、各级医疗机构须加强应急采购管理,建立完善应急采购预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