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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当年缴费、次年受益”的原则,从缴费次年的11起至1231止,凭参合缴费发票、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合作医疗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偿待遇。

    参合患者在县内定点医院治疗出院后,结报时参合缴费发票、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医院新农合结报窗口办理即时补偿。

参合患者在县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需携带本户参合缴费发票、各人合作医疗就诊金融IC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在已经与我县开展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大医院当场可为其办理报销补偿。

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尚未与我县实行即时结报的,参合患者需携带本户参合缴费发票、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就诊金融IC卡、出院小结(需加盖公章)、住院费用清单(需加盖公章)、住院原始发票等相关材料回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结报窗口办理报销补偿,非患者本人办理补偿及领取补偿款的,代办人需提交报销人身份证。

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需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与与合作医疗待遇同等对待。

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1、起付线: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五保户凭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护证件,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城乡低保、百岁老人、重点优抚、计划生育,免除参合年度首次住院起付线。

2、补偿比例:300元起付,报销金额1000元以下为45%,报销金额1000元以上为85% 

3、年度内同一病人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超过4次,第5次起新农合基金拒付(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的病种除外)。

4、住院分娩补助(补偿):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定额补助500元;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住院分娩时出现合并症、并发症治疗的医药费用,1万元以下的按50%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按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给予补偿,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5、出院带药:名称、数量、剂量和用法,不超过一周用量。